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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宣传指南

一、工伤认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业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就医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二)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工出差、公派学习、常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所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以上各种发生在广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监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四、工伤医疗费用申报办法

在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所属单位经办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各分局办理医疗费用核销申请手续。


五、申请工伤医疗费核销时应携带的资料

申请工伤医疗费核销示,用人单位经办人应带齐以下资料:

(一)《社会工伤报销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原件(备查)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原件(备查);

(三)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要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四)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清单(包括住院及门诊。每一明细项目须有单价、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五)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病历封面);

(六)门(急)诊或住院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七)身份证复印件;

另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须提供市劳鉴中心鉴定的《广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因工致残者需提供市劳鉴中心鉴定的《广州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原件(备查);

(三)如有特殊诊疗项目的应提供经市医保局审批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原件;

(四)安装辅助器具的需提供经市劳鉴中心审批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五)如有使用内固定或内置材料,需出示医院证明:证明所用材料是国产不是进口的。如为进口测需说明使用原因,并由单位填写一份《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

(六)如其他特殊情形则应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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