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护理部党支部书记朱燕妮分享: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
如果说工作纪律重在规范“八小时之内”的工作职责,生活纪律则重在规范“八小时之外”的个人生活。党员不能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不能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每名党员都应严守生活纪律,锤炼道德品行,自觉做到八小时内外一个样,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精神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