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检室党支部书记吴俭分享:本条是指所管理人员叛逃、出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针对的是担负一定领导职务、有管理的下属人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强调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不知道自己所管理的人员打算叛逃,客观上造成了叛逃的后果,不是主观上主动帮助下属人员叛逃,这种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所属人员的叛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款规定的是因党员领导干部自己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自己所管理的人员发生出走的行为,要明确本行为与第一款不同,不是一经发现就给予处分,而是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才给予处分;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