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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微解析(49)
发布时间:2024-07-12 08:37:16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护理部党支部书记朱燕妮分享:“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是关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各项规定,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能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也不能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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