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纪检室党支部书记吴俭分享:本条是关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应该有更大的自主权,做什么生意,种什么、养什么,应该由群众自己来决定。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工作浮躁,拍脑袋瞎指挥,不顾群众意愿,强迫命令群众生产经营,结果既引起群众不满,又收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这样做不是工作水平问题,而是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