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医务科党支部书记张文君分享: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到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假公济私行为主要有违规谋求特殊待遇;分配、购买住房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侵占公私财务,违规占用公物等三个具体表现。其中占用公物又可细分为三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二是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三是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而《条例》中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则是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违规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等两种挥霍公款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