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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微解析(26)
发布时间:2024-06-07 15:15:24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科教科党支部书记莫文婷分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党员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党员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后,应当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事由、时间、路线出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实施变更行程、延长停留时间等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加大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分力度,并新增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强化党员意识。

党员、干部需明白,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违规因私出国(境)不仅是个人私事小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要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绝不能“说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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