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页
学习资料
学习动态
【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微解析(24)
发布时间:2024-06-05 16:20:21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医院办公室党支部书记谢小江分享:落实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保障党员权利,离不开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第八十八条所述行为侵犯了党员的权利,应受到相应的处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www.nemixa.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