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保卫科党支部书记童峥分享: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要明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战友会等组织,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非组织活动,在党员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必须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