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总务科党支部书记谢妙金分享: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以及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4种行为。第二款为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规定的是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并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行为。第三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此次修订未作修改。第四款规定的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此次修订将“入党后表现尚好”细化为“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第八十一条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纪严于法”。广大党员干部只要心中无私、光明磊落,心怀坦荡、一心向党,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才能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