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财务科党支部书记申飞虎分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第七十八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党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内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要求,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第七十九条分两款对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行为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党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是党员的义务。所谓“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主要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时期或情况。党组织对党员、干部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是以党的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在面对组织安排时,广大党员、干部要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决定,决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