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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微解析(18)
发布时间:2024-05-29 08:26:29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纪检室党支部书记吴俭分享: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均对民主集中制有着明确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曾举例说,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全会文件、党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都要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有的不止征求一次,还要征求两次、三次。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最后的决定权在党中央。在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大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可以提修改意见,可以批评,甚至可以反对。但是,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各方就要坚决贯彻执行。这些程序、环节都有制度性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集中。只有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拧成一股绳、握成一个拳头,推动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因此,《条例》明确对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这些问题进行纪律责任追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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