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人事科党支部书记张墨分享: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条例》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二是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党员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敢斗争,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以上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条例》对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纪律保障。
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条例》将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体现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