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医院办公室党支部书记谢小江分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讲演等活动,实质上就是反对党的领导,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放弃了理想信念,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与党员的身份不相符,严重损害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这是党的纪律所坚决不容许的。作为党员必须把对党忠诚牢记心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定,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