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保卫科党支部书记童峥分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作为党员干部,要不断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要求,将请示报告与履职尽责统一起来,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