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总务科党支部书记谢妙金分享:党章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党员个人、部门或者地方的党组织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无权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无论该决定和主张是否与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作出的,即属于违纪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必须给予严肃的党纪处理。我们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